緊急照明燈認可基準
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內授消字第0960826396號令修正
壹、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
一、適用範圍
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設置之緊急照明燈,其構造、材質及性能等技術上之規範及試驗方法,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。
二、用語定義
(一)緊急照明燈:係指裝設於各類場所中避難所須經過之走廊、樓梯間、通道等路徑及其他平時依賴人工照明之照明燈具,內具備交直流自動切換裝置,平時以常用電源對蓄電池進行充電,停電後切換至蓄電池供電,或切換至緊急電源供電,作為緊急照明之用。依其構造形式及動作功能區分如下:
1.內置電池型緊急照明燈:內藏緊急電源的照明燈具。
2.外置電源型緊急照明燈:由燈具外的緊急電源供電之照明燈具。
(二)蓄電池裝置:組裝控制裝置及內藏蓄電池之裝置。
(三)外置裝置:常用電源斷路時立刻自動地藉由器具外的緊急電源,使照明燈具點燈者,如變頻器或其他切換元件等。
(四)檢查開關:檢查常用電源及緊急電源之切換動作,能暫時切斷常用電源之自動復歸型開關。